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三批)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5号)

时间:2019-12-27 来源: 作者: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三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列入目录的兽药品种,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增加兽用处方药标识,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使用至2020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三批)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9日

  

   附件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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