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工作内容

时间:2024-03-28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工作内容如下

(一)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二)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省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与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省级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三)组织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中央对我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职能转变。省生态环境厅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国家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的政策措施,配合海关打击走私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安全,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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