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工作内容

时间:2024-04-03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工作内容如下:

(一)负责落实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自治区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组织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三)组织指导和协调自治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自治区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五)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自治区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新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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