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作内容

时间:2024-04-07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作内容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自治区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地(州、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自治区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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