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食品小作坊、摊贩违规必受惩罚性赔偿

时间:2024-08-22 来源:食安内参编辑部 作者:

我国食品领域广泛存在着众多的小型生产加工作坊街头摊贩,它们作为食品供应链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然而,这些小微经营者常销售未贴标签、未标注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其法律责任尤其是是否需承担惩罚性赔偿,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一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于821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为相关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解释》明确指出,无论规模大小,只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所生产的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就必须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鉴于各地对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存在差异性,具体管理办法各异,《解释》明确指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判定不应以地方管理办法为准绳,而应严格遵循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有效避免了因地方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同时考虑到了散装食品的特殊性。并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判定散装食品是否需承担惩罚性赔偿时,应更加注重食品本身的安全性而非标签信息的完整性。

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适用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典型案例“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在该案中,法院根据《解释》精神,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关于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总之,《解释》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我国食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小微经营者划定了明确的法律红线,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还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灵活性,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也兼顾了小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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