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揭秘农产品‘身份证’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4-08-29 来源:食安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上一篇文章和大家讲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然而对于这些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建立和保存也是有明确要求,接下来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法制宣传员为大家解答。

农产品质量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如实记载以下事项:

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以及使用、停用的日期:确保了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兽药、肥料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可追溯,便于在出现问题时查找原因。

2.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记录这些情况是为了有助于了解农产品的生长环境及健康状态,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预防疫情和病虫害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3.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这些日期信息对于确定农产品的成熟度和新鲜度至关重要,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中的关键环节。

此外,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并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同时,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小政最后强调,农产品生产记录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提升农产品信誉、保障消费者健康的必要手段。各主体应积极响应,完善记录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共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农产品。

关注小政,更多法律知识等您了解。

食安调查【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招聘食安调研员,关注食品安全,舆情动态,依法维权,行业促进,欢迎您加入010-57744787010-56212737

2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