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西医医师学习应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规范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6-16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闽卫中医函〔2022〕798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西医医师学习应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精神,并加强规范管理,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鼓励西医医师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系统培训
(一)鼓励西医医师(含临床、口腔、公卫类别)立足自身岗位和临床需要,学习应用行业内安全、有效、成熟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促进中西医优势互补,提高临床疗效,发挥中医治未病作用。
鼓励有关单位按照《福建省开展西医医师系统学习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方案》(闽卫中医函〔2022〕746号)规定,组织开展培训。
(二)西医医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系统学习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2年并考核合格:
1.经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教育(或取得学位证书);
2.按照《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术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跟师学习满5年;
3.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2年以上中医师承带徒培训、西学中等项目且结业考核合格的。
二、明确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文实施范围和对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对非中医类别医师取得中药处方权的学习培训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会议精神,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现予明确:该规定仅适用于该文件发布后注册执业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文件发布前已经取得中医类别以外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的医师,其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的年限(学时数)不作硬性要求。
三、鼓励基层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学习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鼓励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执业的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或包含中医药适宜技术内容的乡村医生规范培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四、加强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规范管理
(一)加强中医药技术授权及日常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中医药法》《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西医医师的相关情况(包括岗位职责、接受培训考核、实际掌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等),明确其在本机构执业中可以开展的中医药服务范围(包括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应用的中医医疗技术等),并将相关材料(参见附件)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中医医疗技术质量控制和中药处方点评等制度,加强西医医师应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动态管理。
对乡村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授权及日常管理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县、乡级医疗机构负责。
(二)对西医医师及乡村医生的相关要求
西医医师及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提供的中医药服务内容应与其执业范围和岗位工作相适应。提供中药服务时,应当遵循中医药特点和规律,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展诊疗服务。应用中医医疗技术时,应遵循有关技术规范,加强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已获得授权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西医医师和乡村医生,应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持续加强相关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医疗机构加强西医医师及乡村医生学习应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规范管理,确保提供安全有效的中医药服务。通过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完善中医药技术应用授权管理制度,加强事前监管;通过相关信息系统,结合医院评审评价、医疗机构校验,以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西医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授权登记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fgwj/zxwj/202206/t20220616_59312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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