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避开消费陷阱!这些不公平条款,你中招了吗?

时间:2024-07-17 来源:食安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现代消费社会中,格式条款作为一种便捷的交易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中。然而,一些商家利用格式条款的便利性,制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法制宣传员就以店内“自带酒水一律没收不予返还”这一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为例,结合相关新政策,进行深入的解读和探讨。

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合同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商家利用格式条款的单方制定性不可协商性,制定了诸多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

店内“自带酒水一律没收不予返还”的条款,是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首先剥夺了消费者选择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其次,商家通过此条款单方面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排除了消费者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最后,此条款未遵循公平原则,明显对消费者不利,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公平原则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不断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最新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71日起施行,对格式条款等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更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条例》还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义务规定,强调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格式条款

除了“自带酒水一律没收不予返还”外,还有其他类似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例如,在婚纱摄影预定合同中,“预定后款项概不退还,合同生效后因甲方自身原因放弃后续服务,需退款的,甲方需要支付套系全款的20%作为违约金”。这一条款同样违反了公平原则,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且未明确商家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民法典》和《条例》的相关规定,此类条款应视为无效,消费者有权要求修改或取消。

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存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不公平条款提出质疑并要求修改;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督和管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和谐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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