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二手房市场将进入监测范围
近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出,将二手房市场一起加入监测范围,防止市场失控。《通知》共5部分14条,分别就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科学调控市场供应、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督指导和舆论引导,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据悉,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主要是:
一是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快研究建立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既抑制房地产泡沫,又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二是坚持分类调控,因城因地施策,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
三是实施差别化的信贷税收政策,支持合理自住购房,严格限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四是加强市场监管,把二手房和一手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规范开发、销售、中介等行为。
五是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六是地方政府承担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1.关于认真落实工作责任。
一是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
房地产市场地域性很强,必须因城因地施策。为避免个别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认识不到位、落实上级要求不彻底,《通知》强调,市、县(市、区)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二是健全房地产工作有关制度。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国家和省已经建立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动的调控机制,建立了市场监测分析、警示督导制度、约谈问责制度。《通知》明确,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以制度促进部门联动、及时应对市场变化,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完成调控目标。
2.关于科学调控市场供应。
结合实际,落实建房〔2017〕80号文件有关土地供应管理、用地出让方式、住宅供应节奏、加大住房保障等要求,突出五个方面:
一是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动态均衡。
二是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用地出让条件,从开发源头上保证建设进度、改善居住环境、提升住宅品质、维护群众权益。
三是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改变单纯价高者得的传统模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拉高周边房价、扰乱市场预期。
四是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与科学实施住宅用地供应相结合,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后、上市前的时间段加强管控,防范供需失衡。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五是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省里不再考核货币化安置比例,促进商品住房供需平衡。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适度扩大保障范围,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和新市民的基本居住问题。
3.关于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严格遵循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通过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严控热点城市投资投机性购房、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调控手段,支持群众合理自住性需求,限制投资投机性需求。
一是通过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作为购房贷款的审核依据,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购房贷款放款凭证之一,确保已确定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能够落到实处,起到应有调控作用。
二是针对房价上涨过快的个别地区,采取相应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引导形成合理市场预期,满足群众合理住房需求。
三是通过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租房人公共服务权益和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改变当前仅有房屋产权人才能享有权利的局面,引导形成租赁居住的观念,鼓励新市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需求,并推动实现租房者幸福居住。
4.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一是通过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实施价格管控和预售资金监管,防止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坐地涨价,防止挪用预售资金、导致楼盘烂尾。
二是通过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障房屋交易安全,防止二手房市场失控。
三是通过打击不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其实施工商、物价、房管、税务、金融等多部门联合的惩戒措施,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保障购房群众权益。
5.关于加强监督指导和舆论引导。
明确省有关部门对全省相关工作、设区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监督指导责任。加强正面宣传,防范不实报道,引导市场合理预期、群众理性消费,避免市场出现较大波动。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一、认真落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市、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二)健全房地产工作有关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监测分析制度、警示督导制度、约谈问责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完成房地产调控目标。
二、科学调控市场供应
(三)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规划及人口等因素,做好本地区房地产市场需求预测,合理确定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规模;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及时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和征地批准文件,规范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信息,按季度公布房地产用地供应数据。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四)改进住宅用地出让方式。
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用地出让条件。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
(五)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
各地要建立商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较长的地方,应适当放宽开工时限,放缓供应节奏。
(六)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确保完成2017年度76.36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统筹做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各地根据当地商品住房消化周期、棚改居民意愿等,合理确定安置方式,省里不再考核货币化安置比例。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适度扩大保障范围。
三、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七)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各地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及时协调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机构组织金融机构完善辖区内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同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作为购房贷款的审核依据,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购房贷款放款凭证之一。
(八)严控热点城市投资投机性购房。
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偏低、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应依法综合采取限购、限贷、限制转让等措施,适时扩大限购、限贷范围,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
(九)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租房人办理居住证后享有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鼓励新市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需求。
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十)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
全面推进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合理定价、一房一价、一套一标,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全面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防止资金挪用、楼盘烂尾;规范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及变更撤销管理,严防一房多卖、炒作期房、偷逃税款。
(十一)强化二手房交易监管。
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贷款审核发放、税收征缴与网签备案合同相关联,防止交易欺诈、骗取贷款、偷逃税款等行为;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7年9月30日前将二手房与一手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坚决防止二手房市场失控。各地要针对二手房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督促相关部门逐一整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十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炒房、囤积房源、捂盘惜售、违规销售等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协助规避限购限贷措施、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强化检查和查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各设区的市请于每月10日、25日前将当地市场整顿情况及查处的典型案例报省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有关部门定期进行通报。
五、加强监督指导和舆论引导
(十三)强化工作监督指导。
省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房地产市场工作的业务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担负起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责,强化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上级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加强对各地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山东银监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各地市场调控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工商局、省物价局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指导和政策支持工作。各设区的市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防范不实报道引发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加强与媒体沟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力宣传、正面发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理性购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6日